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875號原告 陳言維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複代理人 葉重序 被告 馮秭菁 (原名: 馮子青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複代理人 王柏霳 律師
梁恩泰 律師 黃柏融 杜青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共同性,先後所為請求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有共通性或關連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相當程度範圍內具同一性或一體性,在審理時得加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可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庶能統一解決紛爭,用符訴訟經濟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5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原以民法第478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2之款項,返還新臺幣(下同)48萬2,00
0元;另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3至48之款項,賠償491萬1,092元(其中編號28之款項折算為154萬9,092元),起訴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39萬3,0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本院卷一第1至9頁)。嗣經多次變更、追加,原告嗣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變更、確認以附表一所示請求權基礎暨原因事實,變更第1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33萬4,826元,及自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本院卷二第33至35、82至83、85頁)。經核,原告上開變更、追加之訴,與原訴均係本於同一匯付金錢事實所生之關連性紛爭,原訴與變更、追加之訴就原因事實、訴訟資料及證據具共通性或同一性,其紛爭得在同一程序解決,堪認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原為男女朋友,伊對被告付出無微不至,就其所提金錢、物品等物質索求均來者不拒,雙方更曾於97年6月間訂婚,然被告事後無故悔婚,不告而別。迄至98年初,被告復主動與伊聯繫,而自99年間起,被告開始多次向伊商借金錢救急,伊乃自99年5月5日起至100年4月12日止,將附表一編號1至12之款項匯入被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共計借款48萬2,000元於被告。
嗣於100年4月間,被告向伊訛稱其至澳大利亞聯邦(下稱澳洲)留學,有國外學費、生活費需要云云,伊遂於10
0年4月29日匯款121萬元至系爭帳戶,作為留學之頭期準備款(即附表一編號13之款項),其後陸續匯付附表一編號14至27、29至39之款項至系爭帳戶;匯付同附表編號28之款項至被告兆豐商業銀行外幣帳戶(下稱系爭外幣帳戶)。然於101年11月間,伊獲悉被告業與訴外人 錢德泰 結婚生子,翌年3月5日向被告確認,被告嗣即改異前詞,另訛稱丈夫苛刻以對,棄子女於不顧,婚姻生活慘澹,是與其胞妹訴外人 馮玉琳 另行購置其他住處,方為離婚後之保障云云,藉此向伊索取房屋頭期款、貸款及婚後生活費,伊乃再行匯付附表一編號40至48之款項至系爭帳戶。
(二)附表一所示款項(合計533萬4,826元,下合稱系爭款項),均係伊出借被告之金錢,兩造間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伊得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又伊嗣後獲悉被告未曾出國留學,亦無購屋之事,且錢德泰家世背景甚佳,被告婚後生活並非困頓,則就附表一編號13至48之款項部分(共計485萬2,826元,就該部分款項下合稱訟爭款項),應認被告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詐欺方法,加損害於伊財產利益,伊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33萬4,826元,及自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兩造雖於97年間解除婚約,惟自98年起仍持續交往,並均未限制他方另尋發展之可能。自兩造間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以察,雙方關係甚為親密,原告持續匯付伊之款項,更均以「生活費」等稱之,未曾有「借貸」或相關用語出現,原告甚陸續為伊繳付私人保險費用,酌之原告經歷、財力甚佳,而伊財務狀況困窘,系爭款項等金錢給付,均係兩造交往期間,原告基於情誼照料伊生活所為之無條件供給,雙方間無金錢借貸關係存在。
(二)伊因與前配偶錢德泰交往後不慎懷孕,於101年8月10日、102年10月18日陸續產有2子,妊娠期間未知如何向原告解釋,僅能陳稱出國留學以求遮掩懷孕之事實,並無詐取原告金錢之意圖。況原告知悉伊結婚生子後並無不悅,甚且對伊子女至為關愛,仍持續供應伊生活所需,難認原告就此有何陷於錯誤或受詐欺之情。另原告稱伊假藉購屋詐取款項部分,亦屬其基於兩人情誼所為之無私供給,並非伊提供有關財產價值及功能之交易上重大資訊之誤導所致,難認伊有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之行為。實則,兩造間原無紛爭,迄原告配偶103年底發見兩造私情,原告為平息渠不快,刻意隱瞞與伊交往之關係,乃於104年9月間,就訟爭款項對伊提起詐欺刑事告訴(下稱系爭偵查案件),更另執他由分別提起竊盜、侵占等刑事告訴,然嗣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足證原告所述詐欺一事並非實情。況原告至遲於102年3月5日即悉伊未至澳洲留學,迄至105年
8月1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就附表一編號13至39之款項,侵權責任之請求權亦罹於時效。準此,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伊返還系爭款項;或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伊賠償訟爭款項,均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匯付同附表編號1至27、29至48之款項至被告所有系爭帳戶;匯付編號28之款項至被告所有系爭外幣帳戶(折算為149萬826元)。被告於102年
1月8日與錢德泰結婚,於101年8月10日、102年10月18日依序產子,105年3月25日離婚;又被告未曾至澳洲留學,亦未購置房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8、83頁、第85頁反面),並有原告金融帳戶交易資料、被告戶籍資料、入出境紀錄,暨被告於系爭偵查案件中之供述可佐(本院卷一第12至85、108、127頁、臺北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9256號偵查卷【下稱他字卷】一第47頁反面、第67頁反面、第309頁反面),則此部分基礎事實,首堪認定。
四、原告另主張:兩造就系爭款項存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伊得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又被告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訛詐訟爭款項,伊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
(一)兩造就系爭款項有無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有無理由?
(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訟爭款項,有無理由?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至39之款項所為時效抗辯,有無理由?
五、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一)兩造就系爭款項無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為無理由:
1、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當之。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間接事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仍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判決論旨參照)。又金錢消費借貸為契約一種,須當事人間互相表示借貸意思一致,且貸與人將金錢之所有權移轉於借用人,始生效力;而交付金錢之原因甚多,金錢之交付非當然成立消費借貸,故當事人以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為訴訟上之請求,應就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責任;其僅證明金錢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金錢借貸契約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2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判決論旨參照)。關於原告匯付系爭款項於被告之原因關係,為兩造多所爭執,依首開說明,應由原告就兩造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2、經查,兩造前於97年6月間訂立婚約,並預定於同年11月間舉辦婚宴,惟因被告悔婚而未能完婚等情,有晶華酒店訂席紀錄在卷可憑(他字卷一第79至81頁)。而兩造固未能完婚,然其後仍頻繁聯繫等節,亦有原告於系爭偵查案件中所提之兩造間101年7月24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之LINE對話紀錄可參(他字卷三第1至314頁、卷四第1至375頁,下稱系爭LINE對話)。詳觀系爭LINE對話紀錄之內容,原告自101年7月24日起,迄同年9月至同年11月間獲知被告生子之訊息,直至原告自承102年3月5日向被告確認婚姻、產子狀況止(本院卷一第266頁),兩造間對話略為:(101年7月25日)「【被告】晚上多喝水喔,記得看醫生把感冒治好,明天記得一早看腳。【原告】是的 青青 夫人(即被告)」、(101年8月5日)「【原告】辛苦 青仔 (即被告)了,秀秀妳」、(101年8月12日)「【原告】辛苦辛苦妳了,抱抱妳…黑豬(即原告)照顧妳」、(101年8月16日)「【原告】青仔,吃飯啦,黑豬想妳…要想黑豬喔」、(101年8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原告】情人節快樂,Sorry,昨天較晚回妳,想要什麼禮物ㄚ。【被告】那可以買香奈兒包包嗎?【原告】早安,當然啊。【被告】那麼好。【原告】秀秀妳,看看價格告訴我」、(101年8月23日)「【原告】青仔,情人節大快樂…有過節的話,想和誰一起過ㄚ」、(101年8月27日)「【原告】加油加油,黑豬好想妳喔」、(101年9月3日)「【被告】這兩天看你都隔天才回我,以為你約會去了。【原告】哈哈,黑豬有乖乖」、(101年9月6日)「【原告】青仔,唸書辛苦了,黑豬希望妳過得幸福平安開心,好好過得精彩,計劃未來」、(101年9月7日)「【原告】晚上去大哥那裡剪頭髮,我昨晚夢見妳外國帥哥交往,並且生了可愛的混血寶寶,哈哈哈…應該是男的…有新的男朋友要光明正大的告訴黑豬兄喔,黑豬會祝福青仔的。…我在等妳ㄚ…如果妳結婚了,我再找其他對象」、(101年9月9日)「【原告】想青仔」、(101年9月23日)「【被告】我在看書想你,你呢,黑豬?【原告】我也很想妳ㄚ」、(101年10月
7日至同年月10日)「【原告】青仔,今天好阿,有去哪裡玩ㄚ,最近還有打工嗎?黑豬正在公司加班中,希望妳生活過得好,有好的男人在照顧妳保護妳…【被告】你要結婚嚕~講這種感人話。【原告】沒有ㄚ,結婚,我了解」、(101年12月9日)「【原告】妳還年輕ㄚ,又有帥哥在照顧妳,有好消息告訴我」、(102年2月26日)「【原告】青仔,要好好把握住現在的幸福。…不是有個很要好的男朋友,趕緊嫁入豪門…最近黑豬也遇到感情瓶頸,正在努力調整中,妳的保單會幫妳繳納,當初答應照顧的部分會全力做到,結婚要靠雙方努力,互相體諒包容」、(102年2月27日)「【原告】好好生活喔,把身體調適好,結婚生個胖娃娃當好媽媽」、(102年3月5日)「【原告】告訴妳上次要說的消息:黑豬的感情又被傷害了一次,有男朋友的女生劈腿和黑豬在一起,現在事情被發現了,黑豬成了受害者!人生實在是太諷刺了。青仔,妳要好好把握住現在的幸福,和妳男朋友定下來好好生活。【被告】哇,誰那麼大膽傷害你,揍他,但是你條件很好,他應該會選你阿。【原告】可以跟妳講電話嗎。…(經過31分鐘)…【被告】(傳送小孩照片)那你這月給我十萬好了~【原告】小朋友好可愛ㄚ,好的,匯款10萬給妳,黑豬也想要當爸爸了,小朋友叫什麼名字ㄚ。【被告】(傳送小孩照片)Ethan,像我ㄚ,當然可愛。…【原告】青仔也是,好好以孩子和丈夫為重。【被告】噗~希望可以,他很小氣,常為錢吵架,我自己都已經做最壞打算帶小孩搬去跟你住,哈哈。【原告】黑豬是非常歡迎青仔的,努力維持好家庭關係,必要時黑豬會幫忙的」(他字卷三第84、92、101至102、107至108、114至116、125、130、144、148、150至154、164、197至
198、234至236頁、卷四第70、159、161至162、17
0、176至181、183至185頁),足見兩造97年解除婚約後,原告對被告仍情深意切,縱事後獲悉被告欺瞞結婚、產子之情,仍無影響原告關懷、照護被告之深切情誼。
3、次查,原告於102年3月5日確認被告之婚姻、產子狀態後,迄至同年底之期間,仍迭以LINE訊息向被告表示:(
102年3月8日)「黑豬正在努力中…晚安,黑豬心裡常抱著希望和夢想」、(102年3月12日)「青仔ㄚ,要往好處想,夫妻之間要好好溝通,有困難要同心協力一起度過,在老公面前要稱讚撒嬌,儘可能的和平相處,千萬別提到黑豬喔。妳有困難黑豬會盡心幫忙的」、(102年3月15日)「希望青仔可以長大,因為黑豬已經盡心盡力」、(102年4月11日)「沒關係啦,身體要顧好喔,帶小朋友去看醫生,吃營養食物,好好休息,晚安」、(102年4月20日)「下午比較不熱啊…要小心小孩容易感冒…那要特別注意…穿暖和些和等雨小點停止下雨再出門」、(102年4月25日)「好的,這個交給黑豬來處理,我們一個月聯絡2次,希望青仔一切平安開心喔」、(102年
5月14日)「妳最近好嗎?…多吃營養食物和多休息,最近天氣滿熱的,流汗衣服溼很容易感冒」、(102年6月28日)「黑豬這星期一來廣州出差,正在機場候機,下午回台北,多謝青仔的祝福,黑豬努力中」、(102年7月
1日)「最近和丈夫有和好了嗎?黑豬回到台北了,生活費丈夫有給妳嗎?有想要找工作嗎」、(102年7月13日)「青仔,黑豬要告訴妳,現在我有女朋友關係,可能會論及婚嫁,要對她負責及不要造成彼此困擾,所以黑豬不能再和妳聯絡及提供金錢幫助了!很開心和青仔有段緣分,也祝福妳愈來愈順利,家庭美滿幸福!…看著小孩長大,我們一天一天變老,黑豬都成乾爹了。晚安喔,好媽媽」、(102年9月11日)「(與原告女友)訂婚時間當然愈快愈好…應該在年底或是明年上半年。有照片啊,怕妳吃醋!還沒有確定結婚,有確定的話傳給妳照片」、(10
2年10月16日)「我的生日願望是感情順利開花結果,家人身體健康,工作和投資順利,祝福青仔也天天開心如意」等語(他字卷三第29、42至46、56、61頁、卷四第200、247、265、318、321、335、338、357、370頁),堪認自102年3月5日後,原告雖降低聯繫被告之頻率;而其於同年7月與女友論及婚嫁後(嗣於103年3月間辦理婚宴後登記結婚,他字卷一第53頁),更向被告表明將停止聯繫暨提供金錢幫助等語,然原告於此期間,對被告關懷照顧之情,未見何等減損。又原告於103年9月至同年11月間,更另贈與訴外人 呂宗燦 所繪價值百萬元之漆畫於被告,有被告提出之呂宗燦畫冊封面與內頁、存證信函、合照等件為佐(本院卷二第65至74頁),茲見直至
103年11月止,兩造均維持融洽關係,原告對被告關愛之情,始終維繫,迄同年12月間原告配偶發見兩造持續來往、贈畫之事(參本院卷一第290至291頁原告配偶訊息紀錄),同月至104年間兩造因贈畫事宜發生爭執(參本院卷二第67至73頁存證信函),而原告於同年9月間向被告提起多件刑事告訴時,方始終止(他字卷一第1頁、臺北地檢署106年度調偵字第1033號偵查卷【下稱調偵字卷】第283頁反面)。
4、關於原告匯付附表一編號34至48款項於被告之原因關係,詳核系爭LINE對話紀錄,兩造間討論、磋商之歷程,略如附表二編號34至48「匯款相關LINE對話紀錄(節錄)」欄所示(參同欄位所示卷證頁碼;編號1至33部分,兩造均未留存討論、磋商之對話紀錄)。自原告於系爭LINE對話「『照顧』青仔應該的」、「新年快樂,『(紅包)』已經在帳戶裡了ㄚ」、「妳男朋友送妳禮物就很多了…黑豬是『友情贊助』」、「妳有困難黑豬會『盡心幫忙』的」、「所以黑豬不能再和妳聯絡及『提供金錢幫助』了」等明確之語意內容;及遍觀系爭LINE對話紀錄,兩造毫未提及「借貸」或「款項返還」之事;暨上2、3所示兩造解除婚約後,原告仍因情感羈絆之特殊情誼,對被告至為關愛、照護等節以察,附表一編號34至48之款項,乃原告對被告經濟生活之無條件供給,應係「贈與」之性質,而非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至屬明確。況則,原告於104年9月8日對於被告提起系爭偵查案件之詐欺告訴時,乃僅指訴:兩造前為男女朋友,因被告詐稱出國留學、婚後生活困頓、有購屋另行居住需求,伊基於過去情誼不疑有他,交付金錢於被告,嗣知受騙等語,毫未敘明雙方有何借貸合意或約定之存在,有系爭偵查案件之刑事告訴狀可佐(他字卷一第1至5頁),益徵兩造就系爭款項,並無消費借貸之合意存在,甚為顯然。而原告匯付附表一編號1至33之款項於被告之原因關係,雖未見兩造磋商、討論之直接事證,然依馮玉琳於系爭偵查案件中證稱:兩造解除婚約後,據伊所知被告經濟來源均係原告支付,伊不清楚每月多少錢,但原告一直對被告很好,因為原告一直很喜歡被告,一直想挽回,雙方感情都在等語(他字卷一第67頁),暨依系爭LINE對話關於匯付款項之討論、磋商內容以審,復參之兩造具特殊情誼之背景事實,本諸經驗、論理法則之推理作用,應足認附表一編號1至33之款項,亦屬原告對被告經濟生活無條件供給所為贈與,茲可確認。
5、原告雖另提出系爭偵查案件繫屬前兩造間之電話通話錄音暨譯文,作為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之事證(下稱系爭錄音對話,本院卷一第259至263頁、卷附證物袋),其內容略如附表三所載。而細繹系爭錄音對話之內容,乃係兩造在金錢、贈畫事宜均生糾紛後,於103年底至104年8月間,就所涉紛爭私下協商所為之通話。然則,遍觀系爭錄音對話之全文內容,兩造均未提及「原告借貸款項於被告」之事實;而參之兩造對話中「【被告】因為你今天是跟我個人,我是因為知道你對我之前很好,我說好,那我在你面子上,還可以好好講話。【原告】我跟妳講,這件是要這個恩怨要…【被告】而且我知道,你跟你老婆為了這件事情吵架幹嘛的,這個我都懂。【原告】妳明白我的苦處就好啦,對阿,妳也知道阿,那妳是不是要拿出妳的誠意來?…【被告】為什麼我還要私下給你錢,是我自己掏腰包補錢ㄟ」、「【原告】好,馮大貴婦,我給妳錢的時候,妳跟我講妳過得不好,我給妳錢的時候我都很阿莎力,對不對?【被告】你給我錢的時候因為你有錢,你本來就有錢,我是真的沒有錢,不然我幹嘛拿我的律師…給你」、「【原告】我一開始的時候,都是5、7、8萬,妳買房子的時候我就給妳40萬,OK?那我現在只要求妳,可以還我一半,一半大概就是5、60萬,那看妳要分1年給還是2年給還是3年給,都可以,我沒有強迫妳一定要…【被告】我頂多只能給你…我現在兩個孩子生了,我現在花在他們身上的錢很多,我現在根本沒有那麼多錢,你現在要跟我拿那麼多錢我根本沒有」等詞,堪認系爭錄音對話之緣由,乃原告受其配偶之壓力,始向被告請求返還先前贈與之金錢。被告則表明願於渠配偶、委任律師不知情下,在能力範圍內,以私房錢私下返還原告,是被告顯無何等自承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意。原告摭拾系爭錄音對話中「還錢」等一、二語,任意推解兩造共認就系爭款項存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云云,顯不足取。
6、末則,檢察官不起訴之處分書,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66號、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例、
105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雖主張:關於兩造所涉詐欺刑事紛爭(即系爭偵查案件),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調偵字第1033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業認定、載明系爭款項應具「借款」性質(本院卷二第36至38頁),應足徵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云云。然依前開說明,上揭不起訴處分,尚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況詳觀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亦未敘明認定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事實及理由,當難憑為何等有利原告之認定。
7、綜上,兩造間就系爭款項存有贈與契約,並無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自屬無據。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13至39之款項,原告侵權責任之請求權業罹於消滅時效,被告援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為有理由;原告此部分賠償請求,為無理由:
1、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有損害」,係指實際知悉侵權行為之賠償義務人及損害存在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3號、第181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57號、第1878號判決論旨參照)。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同法第144條第
1項亦有明定。
2、原告主張被告應就附表一編號13至39之款項負侵權責任,乃以:被告虛構赴澳洲留學之名目,向伊訛取附表一編號13至39之留學頭期款、國外學費、生活費,然被告實未赴澳洲留學,茲被告係以詐欺之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伊,致伊受有該等款項之損失,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負賠償責任等節,為所據主張之原因事實(本院卷二第83頁)。
3、經查,原告於本件訴訟中自承:伊自102年3月5日起,即確悉被告結婚、生子等情,是被告始於同日起,改稱婚後生活困頓,向伊索求款項等語,迭於前述(本院卷一第
266頁)。而互核兩造101年7月24日至102年3月4日間、及同年月5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之LINE對話內容,前者多見被告表明身處國外,而原告亦誤認被告確至澳洲求學,兩造乃就被告留學期間之讀書、上課、考試、打工、學費事宜為頻繁之討論(他字卷三第83、86、90至91、97至98、101、103、107至112、123至127、129至13
0、133、135至137、139至145、148至149、155、166、185、198、202、208、240、252、260、
273頁、卷四第20、59、83、100、116);後者則顯示原告就被告101年間妊娠、同年8月產子,在臺成家並撫育子女,身居國內等節,已為明瞭(他字卷三第5、10至
13、42至47、63至67、74、79至80頁、卷四第184、186、194至197、202、209至213、244至248、251至
252、262至263、267至274、295至298、309、31
3至314、320、324至325、331至334、354至355頁),而兩造毫未再為提及被告赴澳洲留學之讀書、上課、考試、打工、學費等事項。依前開事證以察,原告於10
2年3月5日,應即確知被告虛構赴澳洲留學之事。準此,原告主張:被告虛構赴澳洲留學之訛詞,致伊陷於錯誤,始交付附表一編號13至39之款項等節,縱令屬實;而前開被告之欺騙行為,縱應成立侵權責任,然原告既於102年3月5日起,即已知悉被告侵權行為與損害之存在,乃遲至105年8月12日始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卷一第1至9頁),該部分侵權責任請求權,亦業罹於消滅時效,被告援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應屬有據。
4、況則,原告於系爭偵查案件偵訊中自述:伊於103年農曆年後,透過朋友知悉被告沒有出國。詳言之,伊先透過朋友知道被告懷孕生子後,向被告求證,之後因為被告結婚生小孩,沒有辦法支付奶粉錢,始給付款項給被告。伊在給付最後一筆款項後,才詢問朋友說被告丈夫是否對被告不好,後來才聊到有無出國這件事情等語(調偵字卷第15
4頁);而原告本件起訴時亦陳明:伊於103年間,無意中輾轉得知被告自始至終均未至國外求學等語(本院卷一第3頁),茲見原告縱非於102年3月5日知悉被告此部分侵權行為之存在,至遲於103年農歷年(103年1月31日農曆正月初一)後未久,即已明悉被告虛構赴澳洲留學之事,益徵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附表一編號13至39之款項,侵權責任之請求權業罹於消滅時效。至原告雖於系爭偵查案件106年6月5日偵訊中改異前詞,陳稱:伊應係104年農曆年前後,自訴外人 陳明郎 處獲悉被告未出國留學之事云云(調偵字卷第186頁反面)。而陳明郎於系爭偵查案件106年6月29日偵訊中亦證稱:伊於104年間協助處理兩造間畫作糾紛,當時原告有提到被告先前出國留學,伊當時反應是覺得不可能,因為伊有參加被告大兒子的滿月酒,所以伊認為被告沒有出國等語(調偵字卷第202頁),然原告既於101年9月至同年11月間,即獲知被告生子之訊息;於102年3月5日更確認被告於其自稱留學期間中結婚、懷孕生子,甚且身居國內之事,當可推知被告所指赴澳洲留學一事,顯屬虛情,準此,原告前開偵查中之陳述暨陳明郎之證述,實與常情有異,且乏客觀事證相佐,並非足憑。
5、綜上,關於附表一編號13至39之款項,原告侵權責任之請求權業罹於消滅時效,被告援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為有理由;原告此部分賠償請求,為無理由。
(三)關於附表一編號40至48之款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中編號41、45之款項,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賠償請求,為無理由:
1、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該侵權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為方法、手段,以達加損害於他人之目的,即行為人對加損害於他人,須有主觀上之故意,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
4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係指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之公序良俗者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判決論旨參照)。
2、刑法上之詐欺取財(得利)罪或民法上之詐欺行為,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概念上並非相同。後者係以加害行為是否為社會秩序所容許之尺度,及是否符合一般國民之法律感情為依歸,並不以成立民事或刑事詐欺行為為限。亦即,行為人之所為,無論是否構成詐欺行為,僅須其行為本身逾越普遍存在之「善良風俗」界限,並致他人受有損害,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故意提供錯誤之訊息、諮商、建議或資料欺騙他人,使他人就交易上之重要、關鍵性之資訊陷於錯誤,乃致締結契約或為財產處分,而受有損失之情形,即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當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主張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予損害之當事人,應就此項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苟未能舉證證明,即應承擔不利益之結果,茲為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觀諸原告就附表一編號40至48之款項,對被告主張侵權責任之原因事實,係以:伊於102年3月
5日確悉被告結婚生子後,被告旋改訛稱丈夫苛刻以對,棄小孩與其不顧,婚姻生活慘澹,向伊索取「生活費」款項;又被告虛構購置房產之事實,藉此向伊索取「房貸頭期款及房貸」款項,伊乃陷於錯誤,匯付附表一編號40至48之款項至系爭帳戶等節,為其論理上之依據,依首開說明,應由原告就此部分利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關於附表一編號41、45之「房貸頭期款」、「房貸」款項部分,審諸被告確提供其「已購置房產而急需交屋款及房貸」之虛偽資訊(參上三、不爭執事項;附表二編號41、45所示LINE對話紀錄),致原告陷於錯誤,方與被告就此締結贈與契約;而被告索求之「頭期款」、「房貸」60萬元之金額非微,原告短期內未能湊足提出,乃另行竭力籌措現金,於102年3月27日、同年6月18日依序匯付40萬元、20萬元之款項於被告;復參之原告歷來照料被告經濟生活,按月支付被告之「生活費」,均僅1萬元至10萬元不等,與60萬元之金額差距莫甚各節,茲堪認倘非被告陸續誆稱:「我妹妹存了100多,我想拿100出來,剩下50變成以後還每月的利息費用,其它你幫我出一點當我生日禮物,以後你也買南港ㄚ當鄰居,聽說無雙是南港的帝寶」、「我只是先付訂金,房子還沒勒,接下來的20年貸款才慘,80是不含家電傢俱,你想幫我出80還是100…」、「那我真的只能買ikea,可以60萬嗎」、「那麻煩你有空匯給我,我這個月內要給屋主交屋,早給他就可以早住進去」、「好~你先給我!我要轉給屋主,表示誠意」、「房子的錢有空幫我匯喔~我今天訂了ikea櫥具,好看喔」、「黑豬早!月中嚕~剩下的20萬房貸有空再轉給我」等訛詞,虛構購置房產急需高額金錢之特殊目的需求,原告當不致於財力不足之狀況下,另行籌措款項,給付顯與生活費不相當之高額金錢於被告。準此,被告虛構購置房產而亟需頭期款、貸款等訛情,詐取附表一編號41、45之款項,確係故意提供錯誤之訊息欺騙原告,利用原告之情感信賴關係,使原告就交易上重要、關鍵性之資訊陷於錯誤,就此締結贈與契約,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受有損失,茲被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應可認定,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1、45之款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憑。被告雖抗辯:原告贈與、匯付該部分款項,並非伊提供有關財產價值及功能上之交易上重大資訊誤導所致云云,然與前開認定未符,並不可採。被告復抗辯:原告對伊情誼至深,無論伊以何種名目索求金錢,原告均將無私供給,是原告並無陷於錯誤之情事云云,惟若被告所指「無論以何種名目索求金錢,原告均將無私供給」乙節屬實,被告當無虛構購置房產之名目,以求原告交付與生活費顯不相當之高額金錢之必要,足見被告此部分抗辯,亦非可取。至系爭偵查案件就被告此部分詐欺之罪嫌,雖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檢察官不起訴之處分書,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迭於前述,殊難憑為何等有利被告之認定。
4、次查,關於附表一編號40、42至44、46、48之款項,屬原告供給被告之「生活費」性質,為原告所自承(本院卷二第82頁)。而原告匯付同附表編號47之款項於被告,亦係「生活費」之名目,觀諸兩造就該部分款項之討論、磋商對話紀錄即明(參附表二編號47所示對話紀錄;另見他字卷一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關於此部分「生活費」之款項,本院審酌:原告自99年5月5日起,即有應被告索求,按月支付每月1萬元至10萬元不等之「生活費」於被告之事實。而原告於系爭偵查案件中亦陸續指稱:「(檢察官問:被告當時不管用什麼名目跟你要錢,你都會給她錢?)當時我沒有多想。我會問她什麼原因,但細項我不會過問,我大概都會問一下,在我能力範圍內我會盡量幫助她」、「102年3月我們通過一通電話,她跟我說她結婚生小孩了,但沒有說何時結婚跟生小孩。除了跟我講這個以外,她跟我講她丈夫對她不好,沒有拿錢照顧她跟小孩,她自己要養小孩,不斷哀求我要給錢,所以我才給她錢。要錢的部分都是她主動跟我講,我才幫忙的。我們交往過,看她過得不好,她開始跟我要幫忙,我只好幫忙。因為她跟我交往過,之前知道我投資狀況,知道我的經濟狀況」、「我對她好只是要幫助她,我相信她講的話都是真的」、「基於她是弱女子,本來要跟我結婚,但現在在外流浪,所以會給他1、2萬元生活費,是她提出才會給,不是每個月固定給。我會同情她,所以就給她一點錢,但沒有講什麼時候還」、「我的想法認為她需要生活費,就這麼簡單」、「當時想法比較單純,把她當家人,或是當作是借給她的」等語(他字卷一第54頁、第55頁反面、調偵字卷第283頁)。依上開事證以察,原告匯付附表一編號40、42至44、46至48所示1萬5,000元至10萬元不等之「生活費」於被告,諒係源因兩造曾論及婚嫁之情感羈絆,原告同情被告經濟上弱勢地位,本諸自主意志,衡酌自身經濟能力,基於對被告關愛、照護之特殊情誼而為贈與,意在提供被告經濟生活上之幫助,尚難認原告係因被告故意提供何等虛構之訊息而受欺騙,致就交易上重要、關鍵性之資訊陷於錯誤,乃締結贈與契約而為財產處分,是就此部分款項,被告自非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再者,原告雖迭主張:被告虛構其前配偶錢德泰吝嗇而生活困難,乃需生活費用等訛詞,詐取前開生活費云云,並於105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聲請通知錢德泰到庭為證人,執為證明前開待證事實之證據方法。然錢德泰應為送達之處所未明,有其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暨退回郵件可佐(本院卷一第199、201頁、卷附證物袋);而於系爭偵查案件中,錢德泰在106年5月間亦經傳喚而未到庭(調偵字卷第159、183頁);又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原告均未能陳報錢德泰其他送達地址,或為查明之調查方法,當難憑為何等有利原告之認定。此外,原告就此部分利己事實,亦未提出其他事證以實,當難僅以其單方之陳述,遽認所據主張原因事實之真正。以故,就附表一編號40、42至44、46至48之款項,被告非以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應足確認。
5、綜上,關於附表一編號40至48之款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中編號41、45之款項,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賠償請求,為無理由。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6月17日(本院卷一第281頁反面)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詳予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琪媛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一(原告確認之請求權基礎與原因事實;民國/新臺幣):
┌──┬───────┬──────┬────────────┬─────────────────┐│編號│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1│99年5月5日│1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向原告商借款項救急。│├──┼───────┼──────┼────────────┼─────────────────┤│2│99年7月21日│1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向原告商借款項救急。│├──┼───────┼──────┼────────────┼─────────────────┤│3│99年8月2日│1萬5,000元│民法第478條│被告向原告商借款項救急。│├──┼───────┼──────┼────────────┼─────────────────┤│4│99年8月3日│1萬5,000元│民法第478條│被告向原告商借款項救急。│├──┼───────┼──────┼────────────┼─────────────────┤│5│99年8月6日│2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向原告商借款項救急。│├──┼───────┼──────┼────────────┼─────────────────┤│6│99年9月6日│2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向原告商借款項救急。│├──┼───────┼──────┼────────────┼─────────────────┤│7│99年11月26日│1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向原告商借款項救急。│├──┼───────┼──────┼────────────┼─────────────────┤│8│99年12月9日│1萬2,000元│民法第478條│被告向原告商借款項救急。│├──┼───────┼──────┼────────────┼─────────────────┤│9│100年1月11日│1萬5,000元│民法第478條│被告向原告商借款項救急。│├──┼───────┼──────┼────────────┼─────────────────┤│10│100年1月19日│30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向原告商借款項救急。│├──┼───────┼──────┼────────────┼─────────────────┤│11│100年4月6日│3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向原告商借款項救急。│├──┼───────┼──────┼────────────┼─────────────────┤│12│100年4月12日│2萬5,000元│民法第478條│被告向原告商借款項救急。│├──┼───────┼──────┼────────────┼─────────────────┤│13│100年4月29日│121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14│100年5月11日│1萬5,000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15│100年6月2日│5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16│100年6月24日│5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17│100年7月29日│5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18│100年9月2日│4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19│100年10月3日│5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20│100年11月2日│5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21│100年12月2日│5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22│101年1月2日│3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23│101年1月3日│2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24│101年2月3日│3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25│101年2月20日│10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26│101年3月2日│5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27│101年3月15日│6萬6,000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28│101年3月23日│149萬826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美金5萬10│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被告甚以該筆款項,偕同││││0元,兩造協││其前配偶錢德泰至香港地區投資開戶。││││議簡化折算14││││││9萬826元)│││├──┼───────┼──────┼────────────┼─────────────────┤│29│101年4月3日│5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30│101年5月18日│10萬8,000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31│101年6月8日│2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32│101年7月9日│6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33│101年7月16日│8,000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34│101年7月31日│7萬5,000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35│101年9月4日│10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36│101年9月14日│8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37│101年11月1日│3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38│102年1月3日│3萬5,000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39│102年2月6日│3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出國留學為由,向原告以詐欺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式借取款項。│├──┼───────┼──────┼────────────┼─────────────────┤│40│102年3月6日│10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41│102年3月27日│40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房貸。│├──┼───────┼──────┼────────────┼─────────────────┤│42│102年4月10日│1萬5,000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43│102年4月26日│3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44│102年6月3日│3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45│102年6月18日│20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房貸。│├──┼───────┼──────┼────────────┼─────────────────┤│46│102年7月4日│3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47│102年8月2日│8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加房貸。│├──┼───────┼──────┼────────────┼─────────────────┤│48│102年9月13日│2萬元│民法第478條│被告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附表二(匯款相關LINE對話紀錄;民國/新臺幣):
┌──┬───────┬──────┬──────────────────────────────┐│編號│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款相關LINE對話紀錄(節錄)│├──┼───────┼──────┼──────────────────────────────┤│1│99年5月5日│1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2│99年7月21日│1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3│99年8月2日│1萬5,000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4│99年8月3日│1萬5,000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5│99年8月6日│2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6│99年9月6日│2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7│99年11月26日│1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8│99年12月9日│1萬2,000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9│100年1月11日│1萬5,000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10│100年1月19日│30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11│100年4月6日│3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12│100年4月12日│2萬5,000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13│100年4月29日│121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14│100年5月11日│1萬5,000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15│100年6月2日│5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16│100年6月24日│5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17│100年7月29日│5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18│100年9月2日│4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19│100年10月3日│5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20│100年11月2日│5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21│100年12月2日│5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22│101年1月2日│3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23│101年1月3日│2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24│101年2月3日│3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25│101年2月20日│10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26│101年3月2日│5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27│101年3月15日│6萬6,000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28│101年3月23日│149萬826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美金5萬10│││││0元,兩造協│││││議簡化折算14│││││9萬826元)││├──┼───────┼──────┼──────────────────────────────┤│29│101年4月3日│5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30│101年5月18日│10萬8,000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31│101年6月8日│2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32│101年7月9日│6萬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33│101年7月16日│8,000元│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34│101年7月31日│7萬5,000元│(101年7月25日)│││││【被告】那你這幾天有空匯75000給我喔。│││││【原告】嗯嗯好的。│││││/他字卷三第84頁│├──┼───────┼──────┼──────────────────────────────┤│35│101年9月4日│10萬元│(101年8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原告】情人節快樂,Sorry,昨天較晚回妳,想要什麼禮物ㄚ。│││││【被告】那可以買香奈兒包包嗎?│││││【原告】早安,當然ㄚ。│││││【被告】那麼好。│││││【原告】秀秀妳。看看價格告訴我…│││││(101年8月22日)│││││【被告】2.55黑色經典款13萬8,我出8000元。33歲了!終於有個包│││││包。│││││【原告】了解,那妳先刷卡,9月初匯款給妳…│││││【被告】謝謝你送的情人節禮物,那這個月我有打工,就給我學費5│││││萬加禮物13萬~下個月學費就繳完了!│││││【原告】好的,青仔,情人節大快樂喔,唸書加油。…│││││(101年8月23日)│││││【被告】那月初再給一次學費就好~我開始打工了。加這次禮物~13│││││萬加5萬~18萬。│││││【原告】好的。…│││││(101年8月28日)│││││【原告】唸書辛苦了,青仔,我月初匯10萬,月中再匯8萬給妳,OK│││││嗎?│││││【被告】可以ㄚ。我要上課嚕,感謝你~…│││││(101年9月4日)│││││【原告】青仔,黑豬哥匯10萬給妳了。…上課辛苦了,好ㄚ,好好保│││││護包包,黑豬愛心。│││││/他字卷三第114至116、118至119、123、127、132、145至│││││146頁│├──┼───────┼──────┼──────────────────────────────┤│36│101年9月14日│8萬元│(101年9月7日)│││││【原告】月中匯包包的8萬給妳。…│││││(101年9月14日)│││││【原告】剛匯8萬給妳了,包包錢錢共18萬全數到齊。│││││【被告】哇~我想說下禮拜再跟你說!你好好。感動大哭。│││││【原告】照顧青仔應該的。│││││【被告】超級大感動,給你一萬個擁抱。│││││【原告】黑豬看見青仔開心,心裡也開心ㄚ。│││││/他字卷三第159、178至181頁│├──┼───────┼──────┼──────────────────────────────┤│37│101年11月1日│3萬元│(101年10月29日)│││││【被告】黑豬早!月初快到了!要給我三萬生活費喔~過年就可以見│││││面嚕。│││││【原告】早安,青仔,好的,好。…│││││(101年11月5日至同年月9日)│││││【被告】早,黑豬要記得生活費喔~…│││││【原告】早安,好的。…感覺妳要結婚了,氣色很好…找個好男生嫁│││││吧…很多人想娶妳ㄚ,把自己的內心安靜下來,想想最想要│││││什麼。…│││││【原告】聽說妳有好男生在照顧妳ㄚ…也該穩定過生活了…我會幫忙│││││妳走出來的,妳的心態也要調整。…│││││(101年11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被告】那這月滴生活費三萬要提早給我~你回來(原告自同年月26│││││日至同年12月10日赴美旅遊)都月中了,聽說房價有漲耶~│││││你賺一波了,快分紅,哈哈。│││││【原告】哈哈。…│││││【原告】哈哈,午安,匯款給妳了。│││││/他字卷三第273至274、295至306、310至313頁、卷四第32、│││││37、39頁│├──┼───────┼──────┼──────────────────────────────┤│38│102年1月3日│3萬5,000元│(102年1月1日)│││││【被告】月初了~明天上班再轉我滴生活費3萬給我!今年的保費你│││││再幫我繳最後一次就好~我以後自己繳!因為老是麻煩你我│││││很拍謝~轉眼間我也快34歲嚕~該長大了。│││││【原告】好的,沒問題。…快去嫁人吧。…│││││(102年1月3日)│││││【被告】一月份滴,那就多5000~三萬五。│││││【原告】青仔,新年快樂,35000元剛匯款到妳合庫帳號了。│││││【被告】哇~謝謝!長腿黑豬。│││││【原告】希望妳可以愈來愈好,過得好黑豬也很開心。│││││/他字卷四第83至85、89至91頁│├──┼───────┼──────┼──────────────────────────────┤│39│102年2月6日│3萬元│(102年1月28日)│││││【被告】早,2/14要跟我過嗎?這月我要包紅包給我爸爸,他好可│││││憐~ 馬英九 把18ㄆㄚ%刪掉剩8%@@~所以這月就給我6萬│││││生活費讓我好過年~下次不投馬英九了…│││││【原告】早安,新年快樂,是ㄚ,妳爸爸的福利被刪減了,恩恩,好│││││的,月初給妳生活費。…│││││(102年2月6日)│││││【原告】另外的3萬剛匯款過去了,衣服穿暖和些。…│││││(102年2月9日)│││││【被告】新年快樂喔,紅包勒?嘻嘻。│││││【原告】新年快樂,已經在帳戶裡了ㄚ。│││││/他字卷四第112至114、126、136頁│├──┼───────┼──────┼──────────────────────────────┤│40│102年3月6日│10萬元│(102年2月26日)│││││【被告】那我這月生日你要送我啥,嘿嘿,我跟我妹要在汐止買小套│││││房,以後老了還有一點財產,嗚嗚。│││││【原告】妳男朋友送妳禮物就很多了…黑豬是友情贊助,…妳應該要│││││滿足。…│││││【被告】那加上保費~這個月就給我8萬!以後保險我自己繳。│││││【原告】好的。│││││【被告】感謝,長腿黑豬。│││││【原告】不客氣。…│││││(102年3月4日)│││││【被告】有空再轉給我喔,保費。│││││【原告】好的,這2天轉給妳。晚安。…│││││(102年3月5日)│││││【原告】告訴妳上次要說的消息:黑豬的感情又被傷害了一次,有男│││││朋友的女生劈腿和黑豬在一起,現在事情被發現了,黑豬成│││││了受害者!人生實在是太諷刺了。青仔,妳要好好把握住現│││││在的幸福,和妳男朋友定下來好好生活。│││││【被告】哇,誰那麼大膽傷害你,揍他,但是你條件很好,他應該會│││││選你ㄚ。│││││【原告】可以跟妳講電話嗎。│││││…(經過31分鐘)…│││││【被告】(傳送小孩照片)那你這月給我十萬好了~│││││【原告】小朋友好可愛ㄚ,好的,匯款10萬給妳,黑豬也想要當爸爸│││││了,小朋友叫什麼名字ㄚ。│││││【被告】(傳送小孩照片)Ethan,像我ㄚ,當然可愛。…│││││【原告】青仔也是,好好以孩子和丈夫為重。│││││【被告】噗~希望可以,他很小氣,常為錢吵架,我自己都已經做最│││││壞打算帶小孩搬去跟你住,哈哈。│││││【原告】黑豬是非常歡迎青仔的,努力維持好家庭關係,必要時黑豬│││││會幫忙的。…│││││(102年3月6日)│││││【原告】剛匯款10萬元到妳的銀行帳戶了,好好生活喔。│││││【被告】(傳送小孩照片)正在帶小孩去學爬。│││││/他字卷四第164至168、174至180、183至185、188至189頁│├──┼───────┼──────┼──────────────────────────────┤│41│102年3月27日│40萬元│(102年3月12日)│││││【被告】我妹妹存了100多,我想拿100出來,剩下50變成以後還每│││││月的利息費用,其它你幫我出一點當我生日禮物,以後你也│││││買南港ㄚ當鄰居,聽說無雙是南港的帝寶。│││││【原告】好的,完成青仔的心願。妳的老公也會幫忙吧?│││││【被告】他~才不會!我們連房子都租的,他連我爸要求要請客擺桌│││││他都不想,所以沒拍婚紗照也沒宴客,他自己都還有貸款,│││││所以小孩有時衣服錢去上課都我出錢,我連懷孕生小孩吃補│││││品都自己花錢,所以我才有最壞打算自己投資買房萬一以後│││││怎樣我還有依靠。│││││【原告】青仔ㄚ,要往好處想,夫妻之間要好好溝通,有困難要同心│││││協力一起度過,在老公面前要稱讚撒嬌,儘可能的和平相處│││││,千萬別提到黑豬喔。妳有困難黑豬會盡心幫忙的。…│││││(102年3月15日)│││││【被告】我只是先付訂金,房子還沒勒,接下來的20年貸款才慘,80│││││是不含家電傢俱,你想幫我出80還是100,繳完我都快55歲│││││了。100是幫我含了,因為我負擔好大,我生日耶,還不祝│││││我生日快樂。│││││【原告】生日快樂,剛睡覺了,黑豬最近手頭緊,妳什麼時候需要這│││││筆錢錢?還有妳要買房子的事情要不要和妳老公商量一下?│││││畢竟妳們現在是夫妻,還有黑豬現在在認識滿好的女生,不│││││想讓她擔心,所以過一陣子會較少聯絡妳!黑豬建議青仔:│││││好好和老公維持感情,另外找個時間回去妳前老闆那裡打份│││││工,維持家庭生活所需,這樣對妳和家人比較好。│││││【被告】我一個月內需要,當然不能跟老公說,這是我私房錢。況且│││││我們現在是租的,千萬不能被他知道我有錢。現在還不能工│││││作ㄚ,要帶寶寶,至少要等三歲上幼稚園才能上班,你怎麼│││││又認識好女生,好快喔,我跟屋主說4/15之前給。我有跟│││││他說贖外幣需要時間,今天是啥日子?│││││【原告】壽星生日大快樂,車要送壽星大禮…全身家當都送妳,18大│││││壽,黑豬現在可以湊出50萬幫忙妳,黑豬的現金都用完了,│││││希望青仔可以長大,因為黑豬已經盡心盡力。…│││││【被告】那我真的只能買ikea,可以60萬嗎?│││││【原告】可以盡全力到60萬,要好好幫忙青仔,真的很希望妳幸福的│││││。…│││││【被告】那就麻煩你有空匯給我,我這個月內要給屋主交屋,早給他│││││就可以早住進去。│││││【原告】恩恩,我明白了,月底前匯入妳帳戶。…│││││(102年3月19日)│││││【原告】報告最新消息:現在有籌到40萬,要不要先匯款給妳,後面│││││再想辦法。…│││││【被告】好~你先給我!我要轉給屋主,表示誠意。…│││││【原告】下星期五以前匯給妳。…│││││(102年3月22日)│││││【被告】下禮拜房子的小補助就麻煩你嚕!有機會再約你來坐坐。│││││【原告】小小補助啦,希望有幫忙到。…│││││(102年3月24日)│││││【被告】房子的錢有空幫我匯喔~我今天訂了ikea櫥具,好看喔。│││││【原告】好的,我這星期匯款,恭喜恭喜,好好佈置新家,收到青仔│││││鼓勵,晚安喔。…│││││(102年3月26日)│││││【原告】我明天匯錢給妳,好好帶小孩,晚安喔,早點休息,今天事│││││情多,明天匯款了。│││││【被告】謝謝~萬分感激。│││││/他字卷四第244至247、259至268、284至285、295、302至│││││303、311頁│├──┼───────┼──────┼──────────────────────────────┤│42│102年4月10日│1萬5,000元│(106年4月2日至同年月3日)│││││【被告】這個月等你有空再把尾款給我,我已經先把五萬美金跟你給│││││的60通通先付房子!剩下等你給我的就是我養小孩的生活費│││││了。…│││││【原告】早安,昨晚早早睡覺,尾款要晚2~3個月才能給妳,現在│││││黑豬缺頭寸,妳們貸款頂著先,妳親愛的老公應該會給妳養│││││小孩的生活費吧?│││││【被告】沒耶!他一個月只給1萬~包含每天菜錢跟小孩學的東西還│││││有小孩衣服吃的奶粉,根本不夠,所以之前你每月給我一點│││││點就剛好可以付寶寶的,連看醫生都我付耶,那你這月可以│││││先給我一萬五嗎?我錢全給房子不夠養寶寶。│││││【原告】好的,我知道了,我準備一下匯款給妳。…│││││(102年4月8日)│││││【被告】早,有空記得匯錢給我喔。│││││【原告】好,這星期匯款給妳,午安。…│││││(102年4月10日)│││││【原告】午安,吃飯了嗎,下午匯款到妳帳戶了。│││││/他字卷三第16、18至19、24、28頁│├──┼───────┼──────┼──────────────────────────────┤│43│102年4月26日│3萬元│(102年4月16日)│││││【被告】黑豬早!月中嚕~剩下的20萬房貸有空再轉給我,不然下個│││││月初我又要繳一萬房貸還要生活費很吃緊。│││││【原告】青仔,早安,黑豬努力一下。…│││││(102年4月22日)│││││【被告】那房貸就盡快麻煩你嚕~不然一直跟你要生活費補貼房貸,│││││也對你過意不去。│││││【原告】謝謝青仔祝福,黑豬努力儘快完成妳的事情。│││││【被告】那下個月初你再給我一次3萬生活費,下個月底看你方便給│││││我剩下的20萬,我就不跟你拿了!你要結婚養老婆也需要錢│││││。…│││││(102年4月26日)│││││【原告】晚安,今天下午轉了3萬到青仔的銀行帳戶裡了。│││││/他字卷三第35、52至53、57頁│├──┼───────┼──────┼──────────────────────────────┤│44│102年6月3日│3萬元│(102年5月14日)│││││【被告】再兩個禮拜就月初嚕~我滴剩下房貸麻煩你了!│││││【原告】好的。…│││││(102年5月28日)│││││【被告】黑豬早!月底嚕~這月房貸跟生活費麻煩你了~23萬!感情│││││順利很替你開心,因為很想看小黑豬(^^)。│││││【原告】早安,謝謝青仔的關心,黑豬的感情生活現在穩定發展中,│││││生活費先匯給妳,房貸月中給妳。…│││││(102年6月3日)│││││【被告】月初記得先給我生活費喔。麻煩嚕…│││││【原告】生活費已經匯款過去帳戶了。│││││/他字卷三第62、64至66頁│├──┼───────┼──────┼──────────────────────────────┤│45│102年6月18日│20萬元│(102年6月10日)│││││【被告】黑豬早!快月中嚕~我滴貸款就麻煩你了。│││││【原告】青仔,午安,這星期會去匯款給妳。…│││││(102年6月13日)│││││【被告】快月中嚕~貸款就麻煩嚕。…│││││【原告】好的,下星期一、二匯款。…│││││(102年6月18日)│││││【原告】早安,今天也是大熱天,剛匯款給妳了,中午就到帳戶。│││││【被告】熱暴。│││││【原告】真的很熱。│││││/他字卷三第71、76頁、卷四第313頁│├──┼───────┼──────┼──────────────────────────────┤│46│102年7月4日│3萬元│(102年7月1日)│││││【被告】月初嚕~生活費三萬就麻煩你了~│││││【原告】最近和丈夫有和好了嗎?黑豬回到台北了,生活費丈夫有給│││││妳嗎?有想要找工作嗎?│││││【被告】帶小孩很累人!之前有想找工作,但小孩請保母或托嬰也要│││││兩萬多跟我薪水一樣。他現在有房貸,這房子也是租的所以│││││沒給我,你給我的我都偷偷繳自己房貸跟存萬一小孩以後要│││││補習的費用。跟他當然就淡如水ㄚ~他自己也很忙,我自己│││││就忙小孩,重心在小孩,哪像你談戀愛甜蜜耶~…│││││(102年7月3日至同年月4日)│││││【被告】最愛的黑豬早,我剛餵完牛奶~這月生活費就麻煩你,感恩│││││。│││││【原告】早安,好的。…生活費匯款給妳了,好好帶小孩。│││││/他字卷四第320至322、324、326頁│├──┼───────┼──────┼──────────────────────────────┤│47│102年8月2日│8萬元│(102年7月13日)│││││【原告】青仔,黑豬要告訴妳,現在我有女朋友關係,可能會論及婚│││││嫁,要對她負責及不要造成彼此困擾,所以黑豬不能再和妳│││││聯絡及提供金錢幫助了!很開心和青仔有段緣分,也祝福妳│││││愈來愈順利,家庭美滿幸福!│││││【被告】嗚~你真的要結婚嚕,那下月初就給我最後一次就好,因為│││││我每月還有房貸壓力很大,不過我想等兩年後賣掉希望會漲│││││!恭喜你耶~我知道你一直默默在照顧我但是你也該有新的│││││生活了!恭喜你~由衷的祝福你。謝謝你以前幫我買保險當│││││生日禮物~以後我就自己繳自己負責!有緣分希望能再看你│││││一次,但希望是看到你帶一隻小黑豬出現!那八月初給我五│││││萬就當作最後一次生活費還有我兒子的生日禮物,他今年8│││││/10滿一週歲!你可是他乾爹耶(^^)。晚安喔~準新郎。│││││【原告】好的,下月初給妳最後一筆錢錢。…│││││(102年7月25日)│││││【被告】黑豬早!八月是我兒子生日又是父親節,我還有房貸要繳,│││││也是你最後一次給我生活費了,那月初就麻煩你匯給我八萬│││││當好彩頭,我過一年或兩年房子有漲我就想賣掉賺點錢,因│││││為後面的連本帶利我可能就還不出來,所以你快保佑我滴房│││││子會漲。…│││││【原告】午安,好的,祝福青仔買屋賺錢,身體健康,小朋友順利長│││││大,黑豬也想要結婚生小孩當爸爸。…│││││(102年8月1日至同年月2日)│││││【被告】黑豬早!這個月初就麻煩你匯最後一次8萬嚕,希望你一切│││││平安順利!│││││【原告】早安,好的。…午安,青仔,剛匯款8萬過去了。│││││/他字卷四第335至337、342至343、346至347頁│├──┼───────┼──────┼──────────────────────────────┤│48│102年9月13日│2萬元│(102年9月11日)│││││【被告】黑豬最近好嗎?因為房貸跟卡費這月有點吃緊想跟你預支2│││││萬就好!我打算年底就把房子賣了~因為壓力太大扣掉利息│││││剛好小小賺而已。│││││【原告】青仔好,還沒睡覺ㄚ,好的,我明天匯款給妳…│││││(102年9月12日同年月13日)│││││【被告】呼叫黑豬!轉帳了嗎?│││││【原告】明天轉帳給妳,今天事情多些。│││││【被告】好滴?感謝。│││││【原告】剛匯2萬給妳了,晚點3點半到帳。│││││【被告】感謝喔。│││││/他字卷四第355至356、361至362頁│└──┴───────┴──────┴──────────────────────────────┘附表三(兩造間錄音對話譯文):
┌──┬─────────────────────────────────────────────┐│編號│兩造間錄音對話譯文(節錄)│├──┼─────────────────────────────────────────────┤│1│【原告】好啦!我跟妳講,妳要去想一下,妳到底要還我多少錢,好不好,誠意一下。│││【被告】我跟你講過啊,我拿我私房錢就是那麼多,你要跟我要我沒有,因為我最近還要植牙。│││【原告】我跟妳講妳今年錢不夠沒關係,妳可以明年再給我啊,哪有什麼問題,我可以等啊,但是畫家│││的畫先還嘛!拜託!│││【被告】我覺得你要…沒有,我覺得你就同時進行,沒有人會偷你的畫好不好,你就簽好之後他馬上就│││是寫好就把這一票解決。│││【原告】現在重點是…│││【被告】可以嗎?同時進行,當天同時進行可以嗎?你當天早上簽完,他當天早上就把畫還給你,就是│││那麼簡單的事情。│││【原告】有個但書啊,妳要還我多少錢妳要先講嘛。│││【被告】我就跟你講我現在就這麼多,你要叫我再多也沒有了。│││【原告】不然妳可以…│││【被告】而且我還不會跟我老公講,是你最好不要跟我律師講,不然他們生氣就說那不要簽了。│││【原告】不然妳可以分期還給我嘛?那也可以啊。│││【被告】我分期只能慢慢還,我沒有那麼多錢啊。│││【原告】對啊妳可以慢慢還,我接受妳慢慢還。│││【被告】因為你今天是跟我個人,我是因為知道你對我之前很好,我說好,那我在你面子上,還可以好│││好講話。│││【原告】我跟妳講,這件是要這個恩怨要…│││【被告】而且我知道,你跟你老婆為了這件事情吵架幹嘛的,這個我都懂。│││【原告】妳明白我的苦處就好啦,對阿,妳也知道阿,那妳是不是要拿出妳的誠意來?│││【被告】但你也要明白我的苦處,因為我跟你的錢,你千萬不要跟我律師跟我老公講,因為他們知道會│││很生氣的,因為站在外國人的立場,他覺得你在寫信騷擾別人,別人會跟你打官司,還會跟你│││要精神賠償費,你懂我意思嗎?為什麼我還要私下給你錢,是我自己掏腰包補錢欸。│││【原告】妳私下給我錢,我可以不跟他們講沒關係,但問題是妳那邊妳覺得妳一次沒辦法給,妳可以分│││期給我,分期慢慢還也沒關係,對不對?│││【被告】可以分期慢慢還…那你需要我要給你多少錢,因為我真的也沒有那麼多錢,我最近要植牙,我│││門牙5顆都拔掉了。│││/本院卷一第259頁│├──┼─────────────────────────────────────────────┤│2│【原告】那我們私下的話,妳會那個嗎?125萬妳都會分期還給我嘛?還是妳要先說個數字?│││【被告】你不是說一些?我怎麼可能還那麼多,在講什麼。│││【原告】不是啦,我的意思是說,我們剛剛講的私底下那個錢啊,我指的是如果妳要私下還的話,妳要│││先給我一個妳到底可以還多少的總數吧!│││【被告】我就說…我那天就跟你講啦,說我現在我還要跟我爸…,我還要自己付自己的植牙費20萬,所│││以說我現在頂多出個8萬或10萬塊給你,那我單天只能轉3萬元,我現在才馬上要給你啊。│││【原告】不是,所以妳總額…│││【被告】你要再多我也沒有了。│││【原告】不是啦,我是說那妳要分期轉給我的話,有個數吧。│││【被告】那就10萬塊阿。│││【原告】10萬塊有點少欸,可不可以多一點阿?│││【被告】我是用我的私房錢轉給你的,不然你要拿多少錢啦!│││【原告】好,馮大貴婦,我給妳錢的時候,妳跟我講妳過得不好,我給妳錢的時候我都很阿莎力,對不│││對?│││【被告】你給我錢的時候因為你有錢,你本來就有錢,我是真的沒有錢,不然我幹嘛拿我的律師…給你│││。│││【原告】不是啦,我的意思是…│││【被告】這是我老公還有其他人都不知道的事情欸。│││【原告】我對妳的態度…│││【被告】是我自己個人要拿給你欸。│││【原告】我對妳的態度妳要明白阿,阿現在換作是,我只想妳可以用妳的盡力還給我,10萬塊錢真的有│││點少。…│││/本院卷一第261頁│├──┼─────────────────────────────────────────────┤│3│【原告】我跟妳講,剩一半就好好不好,欸拜託,我們做生意還倒虧欸。│││【被告】那是一兩年前的事情,而且你那時候慢慢一次一次幫我付房租,慢慢給我的,你叫我一次吐出│││那麼多錢,哪有那麼多錢。│││【原告】我一開始的時候,都是5、7、8萬,妳買房子的時候我就給妳40萬,OK?那我現在只要求妳│││,可以還我一半,一半大概就是5、60萬,那看妳要分1年給還是2年給還是3年給,都可以│││,我沒有強迫妳一定要…│││【被告】我頂多只能給你…我現在兩個孩子生了,我現在花在他們身上的錢很多,我現在根本沒有那麼│││多錢,你現在要跟我拿那麼多錢我根本沒有。│││/本院卷一第2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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