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VANXE(中文名阮文移)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2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VANXE(中文名阮文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NGUYENVANXE(中文名阮文移)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其教
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364號
被告NGUYENVANXE(中文名阮文移,越南籍)
男28歲(民國82【西元1993】年
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L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VANXE(中文名阮文移)於民國110年5月3日21時
許,在臺中市豐原區豐興路之公司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內,
飲用啤酒後,仍於翌(4)日0時前某時許,騎乘牌照號碼00
0-GLV號普通重型機車,自飲酒地出發,欲返回宿舍。嗣於
同年月4日0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
時,因車行搖晃飄忽不定,為執勤員警攔檢後發現酒味濃厚
,經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YENVANXE於警詢及本署偵查
中坦承不諱,且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合
作所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取締酒後
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酒駕源頭管制
分析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等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檢察官黃勝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鎔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