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麒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1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麒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麒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公共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6日以105年度豐交簡字第3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105年10月19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
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
犯行二者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對於酒駕之刑罰反應力薄弱,
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於飲酒後率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所為已
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其本次犯行肇致車禍發生,僅造成
被告及其所搭載之乘客受傷,而未釀成其他道路使用者傷亡
或重大事故,誠屬僥倖;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查獲時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
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104號
被告陳麒勝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0
號
居臺中市○○區○○路○○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麒勝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5年度豐交簡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2月14日凌晨2時52分許前之某
時,在位於臺中市潭子區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仍在
臺中市豐原區向陽路77號7樓闔家歡KTV附近,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搭載 李建文 、 林明地 (上2人受
傷部分均未據告訴)上路。嗣於110年2月14日凌晨2時52
分許,途經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時,因不慎
自撞安全島,為警據報前往現場,且於同日凌晨3時46分許
,對陳麒勝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
為每公升1.0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麒勝經本署傳喚未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
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建文、林明地於警詢中
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
水分局清水交通分隊沙鹿小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
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共20張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檢察官黃怡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