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住屏東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11月27日97年度訴字第20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5,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