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15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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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轉移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得款項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並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4月10日,如前所述,則依上開規定,債務人自民國96年4月10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債權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350,000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