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4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55
7號),前雖已經本院進行審判期日,茲因本院合議庭認應再開本件準備程序,是定於民國99年5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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