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信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錦源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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