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2號

原告 韓松霖

被告NONGDUCTHANG(中文姓名: 弄德勝

DANGNGUYENTRONGNAM(中文姓名: 鄧阮重南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高世軒

法官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沛倫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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