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7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浩綸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交保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裁定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同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欄位有如附表「原裁定記

  載」欄內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

  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欄  位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記載

理由欄三㈠第1行第3字至第5字

劉文瑞

「林浩綸」

理由欄三㈡第2行第20字至第23字

「告訴人、」

原記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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