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7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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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七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元富證券投資信│元富第一證券投資信│D0-00-0000000│壹│五000││託股份有限公司│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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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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