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留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四號
原告德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峰達工程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戊○○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住板橋市○○路○段○○號二六樓
江肇欽 律師住板橋市○○路○段○○號二六樓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B1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號六、七樓及地下一樓
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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