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馮昭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