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 李淑燕 被告 邸明輝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三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梁耀鑌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