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452號債權人 陳翰琨 債務人信達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