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26號原告 翁嘉宏 被告 陳氏秋 (TRAN‧THI‧THU,越南國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翁家宏 」之記載,應更正為「翁嘉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