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二四三二一─四││壹│叁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