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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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零壹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第家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B書記官蔡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