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八四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縣深坑鄉公所設台北縣○○鄉○○街○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張明輝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B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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