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簡茂發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
郭淑萍 律師被告卯○○
壬○○庚○○未○○乙○○戊○○巳○○己○○丑○○
甲○丙○○申○○辛○○癸○○辰○○子○○丁○○寅○○酉○○午○○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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