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對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378元(內含消費款43,817元、利息1,061元及違約金500元),及其中新臺幣43,817元,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