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 紀倍宗
沈月卿 相對人 許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5月1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520-73│建│61.00│全部│├──┴───┴────┴───┴────┴─┴────┴──┤│聲請人紀倍宗、沈月卿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5│臺南市新化區│臺南市新│4層樓房│33│37│37│28│13│平│鋼筋│9.│平│全│││67│大德路92號之│化區唪口│鋼筋混凝│.7│.7│.7│.8│8.│方│混凝│33│方│││││6│段1520-7│土造│0│5│5│0│00│公│土造││公││││││3地號│││││││尺│││尺│部│├──┴─┴──────┴────┴────┴─┴─┴─┴─┴─┴─┴──┴─┴─┴─┤│聲請人紀倍宗、沈月卿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