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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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47號原告 蘇金鳳 被告 熊尚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37號),該院認無管轄權,而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前來(刑事案件案號: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7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雅惠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易 字第 270 號(109.07.13)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547 號裁定(110.03.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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