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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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 何安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戎建明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之先、備位聲明具有擇一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比較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即兩造間就系爭1347地號土地之買賣價額新台幣(下同)292萬元為最高。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