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
之15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5張,內載金額共120,000元,到期日分別為民國96年10月16日、96年11月16日、96年12月16日、97年1月16日、97年2月16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應為無效之本票,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無效之本票據以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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