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楊差
陳章華 陳文斌 陳月霞 陳月雲 陳映如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1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33,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