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0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范保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執更助字第163號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本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聲字第十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范保業現所執行之營利姦淫猥褻等罪,係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以一○○年度簡字第二八九五號、一○○年度簡字第三二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四月,經同法院以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五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執行,此業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執更助字第一六三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年度執更助字第一六三號、一○○年度執助字第五四三號、一○○年度執助字第五八一號執行指揮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明異議人對上開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如認為不當,而有向該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必要,亦應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提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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