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54號原告 柯榮坤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粘怡華 律師 蘇文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妍蓁 律師被告 柯素蘭
柯淑芬 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柯素貞 被告 柯憲忠
柯憲棠 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柯李佳珍 被告 柯瑋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乙、三、㈣、2之⑹「118」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4」;乙、三、㈣、2之⑼及附表一編號7至14之「144,637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44,637元」;附表一編號15至18關於「按原告與被告謝柯素貞、柯素蘭及柯淑芬各以4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原告與被告謝柯素貞及柯淑芬各以4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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