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健誥
黃鈺棋 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 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志
黃文村 黃文伸 黃鈴娟 黃美芳 黃米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兩造各自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足)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原告)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5萬7,945元【3,600,131+(17,273,442×3/9)=9,357,94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496元。再查,上訴人(被告)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金額為193萬9,096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09元,扣除已繳納2萬953元,尚應補繳9,35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蕭惠文、黃健誥、黃鈺棋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14萬496元;上訴人黃文志、黃米秀、黃文村、黃文伸、黃鈴娟、黃美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9,3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