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7號聲請人 徐浩然 聲請人 徐微雯 相對人 徐福長 特別代理人 劉克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工員劉克祐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因中風並患失語症而表意困難、無法溝通,已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依法安置於養護中心。茲因相對人無非訟程序能力,爰依法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本件非訟程序之進行。
二、查:相對人現因中風並患失語症而表意困難、無法溝通,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依法安置於養護中心。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工員劉克祐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本件非訟程序之進行,並維相對人之權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