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2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信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2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信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本院民國106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294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