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楊家添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 黃文輝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本
裁定有效期間至108年9月10日,逾期即不得持本裁定向戶政
機關與相關單位申請資料:
㈠請提出黃文輝(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人工手抄
全戶謄本及查明其繼承人,並補正黃文輝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及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須提出本院家事庭之函文。
追加黃文輝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欄及訴之聲明與事
實理由部分須一併補正)。
㈡起訴狀補正上開被告之年籍及住址(當事人欄及事實與理由
須一併補正),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至潮簡庭。
㈢提出所有被告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