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施志勇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22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12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
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
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