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保險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上訴人即附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
參加人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作京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上訴人 羅貴玲 訴訟代理人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上訴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茂禎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
李承訓 律師複代理人 許姿萍 律師被上訴人即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被上訴人即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原名: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處發展中心
代表人 賴清棋 被上訴人即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被上訴人即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被上訴人即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1日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莉雲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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