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383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楊絮如 債務人 蔣德光 即 蔣鑫鑫 ( 蔣德財 )之繼承人
蔣貴英 即蔣鑫鑫(蔣德財)之繼承人 蔣貴蘭 即蔣鑫鑫(蔣德財)之繼承人 蔣德民 即蔣鑫鑫(蔣德財)之繼承人 蔣德福 即蔣鑫鑫(蔣德財)之繼承人 蔣陳甚 即 蔣德榮 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轉繼承人 蔣雅惠 即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轉繼承人 蔣開淵 即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轉繼承人 蔣炎如 即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轉繼承人 蔣筠僑 即蔣德榮之繼承人即蔣鑫鑫(蔣德財)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蔣陳甚、蔣雅惠、蔣開淵、蔣炎如、蔣筠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蔣德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蔣德光、蔣貴英、蔣貴蘭、蔣德民、蔣德福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