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代表人 周成境 訴訟代理人 陳劭謙
邱漢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毛振宇 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於起訴狀、委任狀補蓋原告機關關防後,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