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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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73號聲請人 黃河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家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具體載明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