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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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261號債權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債務人 黃昭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②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各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本金以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年息百分之2.772計算之利息,暨各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2.772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