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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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О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一一四七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