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先後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先後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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