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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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陳韻琪
即 原 告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
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