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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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20號
原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少臻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120,000
     元,應繳裁判費277,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6,55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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