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務人 倪春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務人 倪春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