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56號聲明人 許景翔
許元馨 許元瀚 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許景翔
郭惠雅 聲明人 許亞甄
許令倫 許寶玲 聲明人許寶玲之胎兒法定代理人許寶玲
蕭宇森 聲明人 李許阿梅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許阿水 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