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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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661號
上訴人慈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奕葶
法定代理人 王重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徵侯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即系爭招牌預估之拆除費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