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司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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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司聲字第4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對人 李志鋒 (即 李永清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相對人去向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存證信函影本、郵局退件信封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高慧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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