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埔補字第四О號
原 告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沙布.依波谷
送達代收人 阿烏伊.帖木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二人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壹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零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