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288號聲請人 陳煜豐 相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盈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各票提示日(若未補正提示日,無從確定利息起算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