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順忠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7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許順忠,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以送達本人之方式收受本案判決後,隨即於同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爰於108年1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8年1月28日寄存送達於水林派出所,並於108年1月24日經送達被告位於雲林縣○○鄉○○村00巷00○00號之居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親代為收受,均已發生送達效力,此有該裁定1份及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詎上訴人迄今仍未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