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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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2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吸食器壹組沒收」。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