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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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更(二)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二О三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銳力企業有限公司設臺中縣○○鎮○○街○○巷○號
銳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同右右二人代表人乙○○擔當訴訟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根煌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八四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廿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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